Also known as Act of Congress of August 29, 1916, Philippine Autonomy Act, Jones Law
1916 law
琼斯法案(39 Stat. 545,c.416,也称为琼斯法,菲律宾自治法,1916年8月29日国会法案)是一个美国国会通过的组织法。该法取代了1902菲律宾组织法,并作为菲律宾宪法直到1934年 Tydings–McDuffie 法案通过(形成菲律宾自由邦并从美国独立)。琼斯法案建立了第一个完全民选的菲律宾立法机构。 该法案由第64届美国国会于1916年8月29日通过,其中载有美国联邦政府承诺给予菲律宾独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声明。它亦是一个“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虽然美国为了自身权益保留了其主权权益的某些特权。该法案规定,菲律宾只有“建立稳定的政府”才能获得独立,而这将由美国政府自己决定。 该法案还将菲律宾立法机构改为菲律宾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从而使其更具自主权。1902年菲律宾组织法规定了选举产生的下院(菲律宾议会),而上院(菲律宾委员会)则被任命。琼斯法案规定两院均选举产生,议会则改称为众议院。行政部门则继续由来自美国的菲律宾总督任命。 新成立的菲律宾参议院于1916年10月3日举行选举。原菲律宾议会的选举已于1916年6月6日举行,当选的议员自动成为众议院议员。 在1898年,菲律宾被西班牙割让给美国,1899年至1902年的菲律宾–美国战争之后美国控制了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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