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华法案》是议员Horace F. Page提出,美国總統切斯特·艾倫·阿瑟于1882年5月6日签署的一项法案,成為《美国法典》的一部分。美国两党人士均參與了對該法案的推動。此法案为1880年对《天津条约续增条约》的修订,允许美国暂停华人移民。国会根据修订的条约,很快就制定了这項法案。 这項法案將所有华人劳工拒于美国之外長達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限缩了先前入境的移民离开和进入美国的规定,同时阐明,无论這些華人的国籍为何,该法皆适用。1892年,该法案由《》(或称《》)延长十年,到1902年便取消了时限。法案被1943年通过的《马格努森法案》废除,后者允许每年105名华人的入境移民限额,然而大规模的华人移民并没有随之到来,直至《》的通过。该法案是对大量华人因中国的内部动荡和有机会得到铁路建设工作而迁入美国西部所作出的反应。它是在美国通过的第一部针对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虽然该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废止,但是长期以来它却一直是《美国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虽然它所有的內容都早已被废除,但是《美国法典》第8篇第7章题名为“排除华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国人和国籍)的15章裡唯一一个完全针对一个特定国籍或族群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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